法律与规则

Laws and Rules

铁矿石港口现货价格指数数据提供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 2025-09-26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采集程序,提高北京铁矿石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北铁中心”)数据采集质量,确保指数客观地反映市场情况,根据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》等政策法规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 数据提供方的管理

第二条 北铁中心为编制指数采集的数据样本来源于会员、非会员数据提供方。

第三条 企业法人成为北铁中心会员,应满足《北京铁矿石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》中会员需符合的条件,按该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四条 具有良好信誉、未成为北铁中心会员的铁矿石生产商、钢铁企业、贸易企业等法人组织,经指数编制团队审议后可成为指数数据提供方。

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参照《铁矿石港口现货价格指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》。

第六条 北铁中心在审核指数数据提供方时,关注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。

第三章 数据提供的管理

第七条 数据提供方提供数据的渠道包括交易系统、邮件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。

第八条 数据提供方提供数据的类型包括成交数据、申报数据、市场调研数据、交易验证材料等。

第九条 数据提供方指定其数据报送部门或人员,按照《铁矿石港口现货价格指数编制方案》规定的时间、要素等要求,组织向北铁中心提供数据。

第十条 数据提供方应提供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铁矿石现货交易数据。北铁中心可要求数据提供方提交合同、发票等相关文件查看合同的履行情况,以验证交易的真实性。

第四章 数据使用的管理

第十一条 北铁中心在使用数据提供方提供的数据时,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、利益冲突等情形。

第十二条 北铁中心根据《铁矿石港口现货价格指数编制方案》及数据质量情况,使用全部或部分数据提供方提供的数据编制指数。

第十三条 北铁中心妥善保管数据提供方提供的数据,确保数据的安全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,保存期限至少五年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铁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